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于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
长春市亚泰大街3766号中金名筑3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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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本文整理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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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2010-12-17

 

以下是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的规定,按照效力等级(正序)和施行日期(倒序)排列:

19980720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隐藏/显示条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007112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隐藏/显示条文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
  34. 合同效力的认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前,仍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仍未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房地产经营资格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能力和资信度的证明。审判实践中,不能过分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忽视国家对该领域的监督管理,对于当事人无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应确认合同无效。
  (3)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开发商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否则预售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开发商虽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买受人签订了预售合同,其后也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但在起诉前房屋已竣工验收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2005112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隐藏/显示条文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
  正确、及时地审理好房地产案件,不仅关系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问题,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关系的稳定问题。会议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当前我省审判房地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关系着土地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在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会议认为,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房地产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保持一致,即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
  1、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审查出卖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是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目前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视为其具备预售资格。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立法规定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属于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合同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5号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前,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仍未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其所订立的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对此,我们应当严格掌握。
  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房地产经营资格是用来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能力和资信度的证明,审核和发放房地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国家用来管理、控制和监督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是开发房地产的必要条件,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因为过分强调投资者的利益而取消国家的监督管理,对于当事人无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应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