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于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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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本文整理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本问题所属法律专题:民法问题列表

上传日期:2011-1-2

 

以下是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按照效力等级(正序)和施行日期(倒序)排列:

198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隐藏/显示条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011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隐藏/显示条文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2011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隐藏/显示条文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2007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隐藏/显示条文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00407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宝(远东)有限公司与天锋国际有限公司出资纠纷上诉一案合作协议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隐藏/显示条文

关于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同意你院意见。香港德宝(远东)有限公司与香港天锋国际有限公司于1995年8月5日在香港订立《合作经营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书》,将前者在合作企业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中54%的股份划分为100股,转让其中49%的股份给后者。该协议处理的是香港德宝(远东)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合作企业的股权,涉及该协议的履行行为主要发生在湖北,因此,可以认定协议履行地在中国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此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2000年5月19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了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书,香港德宝(远东)有限公司未就该裁定提起上诉,反而进行了应诉答辩,应视为其已接受了中国内地法院的管辖,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解决其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均为香港公司,协议书也在香港订立,甚至在境外作了部分履行,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转让设在内地的合作企业的股权,实现香港天锋国际有限公司在合作企业的经营及利益分配,因此,可以认定内地与该协议书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应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进行认定和处理。
  关于合作协议书所反映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湖北德宝实业有限公司的原始资本构成中不含香港天锋国际有限公司的投资,两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发生在合作企业合同订立之后且约定转让香港德宝 (远东)有限公司的股权,故依法应认定合作协议书属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认定隐名投资法律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合作协议书未履行法定的报批手续,依法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