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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于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 长春市亚泰大街3766号中金名筑315室 咨询电话:13943131480 咨询EMAIL:zhangsirui@yahoo.cn |
虐待俘虏罪
本文整理有关虐待俘虏罪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本问题所属法律专题:刑法问题列表
上传日期: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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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有关虐待俘虏罪的规定,按照效力等级(正序)和施行日期(倒序)排列: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隐藏/显示条文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