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执业于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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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

本文整理有关辨认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本问题所属法律专题:刑事诉讼法问题列表

上传日期:2010-12-17

 

以下是有关辨认的规定,按照效力等级(正序)和施行日期(倒序)排列:

19990118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隐藏/显示条文

第二百一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1998051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修正)  隐藏/显示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