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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鞍山钢铁学院工学士
执业于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执业证号:12201200210386409
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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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最常见的法律事务之一,本文是办理民间借贷的法律指引,企业之间或者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可参考。但是,企业之间或者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需要充分注意,不过本文不涉及这个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可访问:借款合同纠纷

  办理民间借贷须遵循以下步骤:

  一、订立借款合同

  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是比较稳妥的方法,如果双方(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约定以其他方式订立合同,亦有效。借款合同的内容及要点如下:
  1.当事人,即贷款人与借款人。这部分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住所,如果可能,最好附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如果借款人借款后未按期还款且下落不明,会对以后的诉讼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数额,如果所借款项非人民币,要注明币种。
  3.借款用途,如果是小额借款,这部分内容可省略。
  4.利息。关于利息要注意三点:第一,借款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第二,不能计复利,如果计算了复利,则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限度内确定利息;第三,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5.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应尽可能明确,不要使用模糊性语言,否则易引发争议;如果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随时可要求还款,但需要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6.还款方式。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对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包括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逾期还款违约金不同于利息。
  8.当事人签字并注明合同订立日期。

  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时,该合同尚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贷款人出借款项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收到借款后,贷款人需要索要收条,以证明借款人已收到款项。如果以银行转帐方式提供借款,转帐凭据可作为提供借款的证据。另须注意,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能提前扣除利息,否则,借款人可按照实际收到的数额还款并计算利息。

  三、借款人还款

  借款人还款后,需要向贷款人索要收条。实务中有的借款人还款后,只是向贷款人索要借款人在借款时向贷款人出具的借据或者欠条原件,而不要求贷款人出具收到还款的收条,虽也可以,但易引发争议。

  民间借贷简易方式:

  事实上,民间借贷不可能完全遵循上述步骤,而是以简易的方式替代:
  1.双方达成借款的口头协议,然后贷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收取借款后向贷款人出具借据收条(或者欠条)。该借据具有借款合同和贷款人已提供借款的两种证明作用,内容可参照上述借款合同。
  2.借款人还款,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还款后要向贷款人索要收条,如果可能还可收回借款人在借款时向贷款人出具的借据或者欠条。

  以下是借据(或者欠条)参考文本:

 

借  据

  贷款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区××街××号××室,身份证号:××××××××××××
  借款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区××街××号××室,身份证号:××××××××××××

  王某现向刘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一年,年利息为5%,于2010年6月3日归还。

借款人:(王某签字)

2009年6月4日

 

 

  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依据可访问:http://www.zhangsirui.com/question_01_civil/077/077.html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http://www.zhangsirui.com/question_01_civil/077/interest_rate.html

 

  说明:本文由张思锐律师整理,仅供参考。欢迎访问:思锐律师法律服务网首页,若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致函:zhangsirui@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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