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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的《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手册》(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28页)所作的解释,离婚后财产纠纷包括两种情形:1. 当事人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在离婚后因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的纠纷;2. 离婚时当事人已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而在离婚后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的纠纷。虽然这两种纠纷列于同一案由下,但适用的法律却并不相同。

  1. 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因一方离婚时隐瞒共同财产而另一方离婚后才发现该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则首先要确定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则依照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则进行分割,此时与离婚时分割财产并无不同。

  2. 如果当事人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则一方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法院须查明当事人订立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是,则撤销协议,将此财产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否,则确认协议的效力,该财产将依协议分割。

  2001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0040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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