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张思锐律师法律服务网

长春律师栏目左边背景图 首页 | 民商法 | 宪法与行政法 | 刑法 | 诉讼法 | 关于张思锐律师 长春律师栏目右边背景图
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鞍山钢铁学院工学士
执业于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执业证号:12201200210386409
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地址:长春市康平街889号润天国际17层
邮政编码:130061
办公电话:0431-88506669
办公传真:0431-88506788
基本业务范围与收费标准
简单法律服务的项目与收费标准
手机:13943131480
 QQ:305968939
Email:zhangsirui@yahoo.cn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民商法问题 > 本文

108_1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文整理有关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200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19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部分)

  20071001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2009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010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20090501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说明:本文由张思锐律师整理,仅供参考。欢迎访问:思锐律师法律服务网首页,若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致函:zhangsirui@yahoo.cn

All Rights Reserved By ZhangSirui  TEL:0431-88506669 吉ICP备0810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