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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称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包括产品消费者,也包括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义务人包括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归责原则方面,产品质量损害属于严格责任,即只要权利人证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义务人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义务人能够证明下列事由,可以免责: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000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相关问题: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规定 观点: 20080913 张思锐:三鹿奶粉致害索赔法律指引 说明:本文由长春律师—张思锐律师整理,仅供参考。点击访问:思锐律师法律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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