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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称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包括产品消费者,也包括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义务人包括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归责原则方面,产品质量损害属于严格责任,即只要权利人证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义务人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义务人能够证明下列事由,可以免责: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000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8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相关问题: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规定

  观点:

  20080913 张思锐:三鹿奶粉致害索赔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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