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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鞍山钢铁学院工学士
执业于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执业证号:12201200210386409
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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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申请公示催告

  本文是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律依据。

  2008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200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0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条 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003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失控指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被盗、遗失。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向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提单等提货凭证的种类、编号、货物品名、数量、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承运船舶名称、航次以及背书情况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等。有副本的应当附有单证的副本。
  第七十二条 海事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停止交付货物,并于三日内发出公告,敦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海事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七十三条 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收到海事法院停止交付货物的通知后,应当停止交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第七十四条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提单的行为无效;有关货物的存储保管费用及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公示催告期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待安装、施工、生产的货物,救灾物资,或者货物本身属性不宜长期保管以及季节性货物,在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担保的情况下,海事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由申请人提取货物的裁定。
  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收到海事法院准予提取货物的裁定后,应当依据裁定的指令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人。
  第七十六条 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报权利。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申请人、申报人可以就有关纠纷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七条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提单或者有关提货凭证无效。判决内容应当公告,并通知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交付货物。
  第七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海事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海事法院起诉。

  20001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以前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九条 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面金额;
  (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三)申请的理由、事实;
  (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第三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第三十七条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八条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第三十九条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19920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2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27、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22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3)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229、公告应张帖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230、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23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3、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23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235、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237、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3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3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99205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失金融债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的复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你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属于以上几种票据,也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而且你行在“发行通知”中明确规定,此种金融债券“不计名、不挂失,可以转让和抵押”。因此,对你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2007051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10.法院受理对记名债券、记名证券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如何处理?
  法院依法受理对记名债券、记名证券的公示催告申请后,相关受理手续及法律文书(包括除权判决)均应向公示催告申请人送达。除权判决除应向公示催告申请人送达外,还应依法向证券登记管理机构或公司,记名债券的发行机构或公司,或者有权保管、变更记名债券登记的机构或公司送达。
  公示催告申请人依除权判决无法直接实现记名债券、记名证券上记载的相关权利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方式主张其合法权利。

  问题解答1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因此,适用公示催告的有价证券范围应当包括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无记名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除外)和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法定事项两部分。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对遗失金融债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的复函》(1992年5月8日法函〔1992〕60号)内容的精神,凡不属于上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规定的票据或者其他法定事项的,均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依照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或称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记名债券记载了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其能够有效保障债券持有人对债券的所有权,并且记名债券可以背书方式转让,因此,记名债券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当记名债券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债券持有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记名债券失效,依法进行补救。同样理由,除记名证券外,记名式仓单和提单也应属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2004122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市法院民事、行政、刑事和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通知

  第六节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票据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
  (三)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四)申请的理由、事实;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通讯方式等;
  (六)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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