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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其他任何证据一样,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而对于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又包括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两个方面,这些主要与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政管理相关联,因此,本人将司法鉴定问题列入行政法问题,主要是为了归类上的方便,别无他意。

  顺便提及:证据号称证据之王,不仅因为其重要性,更在于其规则的复杂性,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200510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80604 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20071001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20060301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
  20060301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
  20050930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20050930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200509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0914 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
  200507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0718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
  20050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19890711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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