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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个罪名。因未成年人犯罪在定罪和量刑方面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为查阅方便,将有关资料整理如下: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007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6年修订)
  199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81201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十二、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问题
  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对利用、教唆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和教唆者,要依法严厉打击,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理。
  要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妥善解决涉及特定人员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问题。对因特殊情况依法不予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根据被告人具体情况和案情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007013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20070109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高检发研字[2007]1号)
  2006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200207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10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9号)
  199205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观点:

  20081105 武加庆:对未成年抢劫犯定罪量刑的思考
  20081007 梁琳琳: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关系的几点思考
  20080806 温建华:未成年人财产犯罪量刑制度的规范与对策
  20080730 邢增丰: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80717 傅芳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刑罚适用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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