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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鞍山钢铁学院工学士 执业于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执业证号:12201200210386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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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燃气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0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701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 20020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9980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99308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 198612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 一、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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