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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鞍山钢铁学院工学士 执业于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执业证号:12201200210386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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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_1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本文是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增加此条) 200806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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