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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鞍山钢铁学院工学士
执业于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执业证号:12201200210386409
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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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消防责任事故罪

  本文是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806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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