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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0803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0104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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