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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0803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200104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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