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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鞍山钢铁学院工学士 执业于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执业证号:12201200210386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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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_1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本文整理有关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803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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