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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鞍山钢铁学院工学士 执业于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执业证号:12201200210386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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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本文整理有关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规定。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912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2004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200104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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