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张思锐律师法律服务网

长春律师栏目左边背景图 首页 | 民商法 | 宪法与行政法 | 刑法 | 诉讼法 | 关于张思锐律师 长春律师栏目右边背景图
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鞍山钢铁学院工学士
执业于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执业证号:12201200210386409
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地址:长春市康平街889号润天国际17层
邮政编码:130061
办公电话:0431-88506669
办公传真:0431-88506788
基本业务范围与收费标准
简单法律服务的项目与收费标准
手机:13943131480
 QQ:305968939
Email:zhangsirui@yahoo.cn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刑法问题 > 本文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本文整理有关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规定。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912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2004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00104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说明:本文由张思锐律师整理,仅供参考。欢迎访问:思锐律师法律服务网首页,若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致函:zhangsirui@yahoo.cn

All Rights Reserved By ZhangSirui  TEL:0431-88506669 吉ICP备0810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