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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060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020101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三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200007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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