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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盗窃罪】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081201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20080604 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20070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06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00705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01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04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20918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208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0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0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第十五条
20000404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六)
199902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0508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03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0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0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9604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1994063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内部股权证持有卡违法销售应如何认定盗窃数额问题的答复
199406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199212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2061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应如何计价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020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装配过程中物品案件如何计算盗窃数额的电话答复
1990112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偷开汽车长期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09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198904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民用爆炸物如何定性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012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031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20001225 吉林省公检法司1—9次联席会议纪要编纂(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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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检、法机关《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有关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节录)
(1998年11月18日)
第六条 个人窃电金额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摘自: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编:《常见罪名定罪量刑情节数额标准统揽》,2003年8月,第3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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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吉高法[1998]10号 1998年5月9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1998]3号文件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现对我省审理盗窃犯罪案件中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农村800元、城市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省公、检、法文件吉高法[1999]160号《关于调整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决定》统一调整为1000元)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摘自: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编:《常见罪名定罪量刑情节数额标准统揽》,2003年8月,第36页。
相关问题: ·司法鉴定
20081113 林操场:预备抢劫后实际实施盗窃行为应定何罪?
20081113 魏建国、杨慧文:调换存折取得存款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20081024 徐威亚:被害人陈述与价格鉴定结论不一致时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
20081023 邹峰:同居期间窃取对方财产应如何定性
20081015 张延、周柯: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间盗窃的认定
19981118 张思锐:吉林省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
说明:本文由长春律师—张思锐律师整理,仅供参考。点击访问:思锐律师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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