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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

  19971001 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19931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对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分子,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应当以抢夺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应从重处罚。犯罪分子如果在哄抢铁路运输物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从重处罚。
  (二)上述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骨干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之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带头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哄抢铁路运输物资数量较大的犯罪子分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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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0628 吉林省公、检、法机关《关于办理涉林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节录)

  九、关于聚众哄抢(砍)林木罪认定
  聚众哄抢(砍)林木5立方米以上为“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一)不听劝阻,以围攻、谩骂、殴打等方式妨碍林业执法人员、公安干警执行公务的;
  (二)阻挠林业采伐、运输作业,造成有关机械设备损坏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聚众哄抢(砍)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为“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一)致使自然保护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树木被毁的;
  (二)殴打正在执行任务的林政执法人员或公安干警致伤的;
  (三)造成有关机械设备严重损坏的;
  (四)多次聚众哄抢(砍)林木;
  (五)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具有上述情节之一,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骨干,依照《刑法》第268条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摘自: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编:《常见罪名定罪量刑情节数额标准统揽》,2003年8月,第4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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