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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104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200010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007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0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995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 20001225 吉林省公检法司第10次联席会议纪要编纂 (自2000年12月25日起实行。) 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问题:1.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的,以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2.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八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八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摘自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编:《常见罪名定罪量刑情节数额标准统揽》,2003年8月,第12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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