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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06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00506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00305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0030313 吉林省公检法司第11次联席会议纪要

  (自2003年3月13日起施行。)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问题
  1.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⑴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⑵ 在随意殴打他人的过程中,致人轻伤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⑶ 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⑷ 具有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
  2.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⑴ 多次、结伙或者持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⑵ 结伙横冲直撞,扫荡街巷,阻拦行人、车辆的;
  ⑶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后果的;
  ⑷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⑸ 具有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
  3.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⑴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⑵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多次损毁公私财物的;
  ⑶ 在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⑷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⑸ 具有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

  20081117 吴秀荣: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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