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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06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00506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200305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0030313 吉林省公检法司第11次联席会议纪要 (自2003年3月13日起施行。)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问题 20081117 吴秀荣: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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