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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鞍山钢铁学院工学士 执业于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执业证号:12201200210386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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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本文是关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规定。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21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20060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20020101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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