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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锐律师,男,1968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鞍山钢铁学院工学士
执业于大承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
执业证号:12201200210386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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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本文是关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规定。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21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60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20020101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一)重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一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4、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十件以上的;
  4、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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