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侵害生命权的结果是生命的丧失,生命权受到侵害,被侵权人不能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而应当由法定的赔偿权利人予以主张。健康权是自然人以身体健康为客体的权利,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侵害健康权的结果是健康受损。身体权是以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为客体的权利,实务中,不损害健康情况下对身体的殴打行为、非法搜查等行为被认为是侵害身体权。本案由与第三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有很大程度的重合,在适用上,应首先适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在侵权
以下是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规定(更新时间: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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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0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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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1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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