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锐律师法律服务网
专业的法律资料网站
分家析产纠纷
以下是关于分家析产纠纷的规定(更新时间:2011-9-3):
司法规范性文件
+
-
1987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原为费宝珍与费翼臣的夫妻共有财产,1958年私房改造所留自住房,仍属于原产权人共有。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