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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以下是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规定(更新时间:2012/1/6):
部门规范性文件
2010062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91013
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
本问题之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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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5
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