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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以下是关于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更新时间:2011-9-3):
司法解释
22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27、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22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3)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229、公告应张帖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230、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23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3、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23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235、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支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237、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3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3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司法规范性文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你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属于以上几种票据,也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而且你行在"发行通知"中明确规定,此种金融债券"不计名、不挂失,可以转让和抵押"。因此,对你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地方法院规范性文件
10.法院受理对记名债券、记名证券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如何处理? 法院依法受理对记名债券、记名证券的公示催告申请后,相关受理手续及法律文书(包括除权判决)均应向公示催告申请人送达。除权判决除应向公示催告申请人送达外,还应依法向证券登记管理机构或公司,记名债券的发行机构或公司,或者有权保管、变更记名债券登记的机构或公司送达。 公示催告申请人依除权判决无法直接实现记名债券、记名证券上记载的相关权利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方式主张其合法权利。 问题解答1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因此,适用公示催告的有价证券范围应当包括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无记名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除外)和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法定事项两部分。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对遗失金融债券可否按"公示催告"程序办理的复函》(1992年5月8日法函〔1992〕60号)内容的精神,凡不属于上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规定的票据或者其他法定事项的,均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依照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或称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记名债券记载了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其能够有效保障债券持有人对债券的所有权,并且记名债券可以背书方式转让,因此,记名债券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当记名债券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债券持有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记名债券失效,依法进行补救。同样理由,除记名证券外,记名式仓单和提单也应属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