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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以下是关于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的规定(更新时间:2011-9-3):
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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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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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九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